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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疾病都在等待著新藥上市,但是台灣的新藥審核機制相當保守,導致審核時間相當冗長,患者往往等不及新藥在台灣上市,就已經離開人世。食品藥物管理署設置「新藥查驗登記精簡審查機制」,凡是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以及歐盟歐洲藥物管理局(EMA)兩者皆核准上市的新成分新藥,無須走原先的程序,而是走精簡程序,不需要一年半載即可上市使用,食藥署宣布該機制再加上日本厚生勞働省(MHLW)核准的新藥,只要3國中其中2國已經核准上市的新成分新藥都符合該程序。根據食藥署的公告內容,凡是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歐盟藥物管理局、日本厚生勞働省,其中兩國核准通過的新成分新藥,台灣都可以使用該技術性資料審核,台灣也已經與3個國家建立溝通以及合作的管道,在一般程序外訂定精簡審核程序,讓台灣的病人可以提早用藥,不必飛到國外或是專案進口,都可以在台灣用藥。申請前無法檢送該品在美國、歐盟或日本核准上市之證明或檢送證明與申請所載全處方及工廠資訊不符時,本署將此精簡審查案改為一般程序審查案件。該規定即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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